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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櫃裝海運快遞貨物跨港口內陸運輸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基普桃字第105102122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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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檢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櫃裝海運快遞貨物跨港口內陸運輸作業程序」及逐點說明各1份。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櫃裝海運快遞貨物

跨港口內陸運輸作業程序

一、為利海運櫃裝快遞貨物跨港口內陸運送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快遞貨物定義如下:

()進口快遞貨物:指於基隆港卸船,依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移儲至臺北港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作業之櫃裝海運進口快遞貨物(下稱進口貨櫃)

()出口快遞貨物:指於臺北港快遞貨物專區完成出口通關放行作業,並裝櫃加封運送至基隆港裝船之海運出口快遞貨物(下稱出口貨櫃)

三、快遞貨物於內陸運送應依本關公告之「基隆關區內貨櫃(物)轉運運送路線暨時間限制表」規定之時間及路線辦理。

四、運輸、倉儲及快遞專區業者就進口及出口貨櫃於卸船、進站、出站、拆櫃進儲及裝船等各階段作業完畢時,應依「貨櫃()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即時傳輸各階段動態訊息,並辦理追蹤控管作業。

五、進口及出口貨櫃應另加封海關電子封條或海關核可之自備電子封條,其作業依基隆關電子封條作業流程辦理。

六、進口貨櫃卸船進儲作業程序如下:

()貨櫃應於國外或卸船時加封經海關核准之自備封條,或申請加封海關封條。

()運輸業者申報進口貨物艙單之卸存地點,限填報臺北港海關核准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場所。

()運輸業者應俟海關核發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後,始得辦理卸船出站事宜。

()運輸業者應於貨櫃出站時,另加封電子封條,並開立「貨櫃()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下稱運送單),載明所有加封之封條號碼,經碼頭、貨櫃集散站業者門哨人員或海關關員核對無訛後,始得放行出站。

()貨櫃抵達時,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下稱倉儲業者)依運送單辦理進站作業,如發現逾時或其他異常事件,應將貨櫃留置,向司機查詢異常原因並記錄後,及時通報海關監管單位。

  1. 出口貨櫃出站裝船作業程序如下:

()倉庫業者應俟快遞貨物放行後,始得辦理裝櫃加封作業。

()倉儲業者於貨櫃出站時,應另加封電子封條,並開立運送單,載明所有加封之封條號碼,其運往地點填報出口船舶停泊碼頭,經門哨人員或海關關員核對無訛後,始得放行出站。

()貨櫃運抵目的地管制區時,應由碼頭所屬經營業者、貨櫃集散站業者門哨人員或海關關員,依運送單核對無訛後,辦理進站、卸儲或裝船作業。

()前款貨物進站時,如有逾時或其他異常事件,運輸業者、碼頭經營業者、貨櫃集散站業者應將貨櫃留置,向司機查詢異常原因並記錄後,及時通報海關監管單位。
  已放行之出口快遞貨物,已運至出口船舶停泊碼頭管制區,因故不出口需辦理退關者,由運輸業者出具申請書,向貨物存放處所監管海關申請核准,將貨物退回原出口通關場所,辦理退關作業。
  前項貨物需拆櫃始能辦理者,應申請海關監視拆櫃,並將貨物另以適當之容器,經海關加封,並開立運送單後,始得運出。其拆櫃監視及加封作業,由申請人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繳納規費。
  第一項出口貨櫃未能於原預定航次裝船出口者,得由運輸業者向貨櫃所地海關申請核准後,於出口裝船規定期限內,改裝另一船舶出口。

八、進口貨櫃如誤裝不同快遞專區貨物,於貨櫃進儲海關核准地點,由運輸業者及快遞業者聯名出具移倉申請書,經海關查明進口貨物艙單申報屬實後,核准並監視辦理移倉作業。

九、出口貨櫃經裝櫃加封後,需至其他快遞專區辦理加裝作業者,應於加裝前,由運輸業者及快遞業者聯名出具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並監視辦理下辦理加裝作業。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