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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核辦電子公文憑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普人字第103100886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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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核辦電子公文線上簽核
    所使用之自然人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憑證用以識別身分及認證,其核發對象為本關關員,惟技工、
    工友、約僱人員及約僱職務代理人員確有核辦電子公文憑證作
    業需要者,得簽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列入憑證核發對象。
三、憑證申請作業
  (一)集體申請:
    1.由本關人事室將憑證申請資料表函送各單位轉請所屬人員依
      式填寫,申請人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於同一面)
      ,由各單位彙集後送人事室轉戶政機關辦理製卡作業。
    2.戶政機關製卡完竣,申請人領取憑證時,應檢查憑證資料是
      否正確,並於「憑證申請書」及「憑證繳費暨開卡確認存根
      聯」簽名後由戶政機關收回;另「憑證申請暨開卡確認收執
      聯」請申請人自行妥為保管。原已持有憑證者另於「廢止憑
      證申請書」簽名,該舊憑證自動失效。
  (二)個別申請:新到職或無法集體申請人員申辦憑證,如人數一
      次未達五人,應儘速自行持身分證正本至戶政機關申辦後,
      檢附收據向本關申請費用。
四、憑證申請費用
  (一)下列情形由本關負擔申辦憑證之費用:
    1.本關一百零三年集體申辦憑證或首次個別申辦憑證者。
    2.新到職人員未曾於關務署或其所屬各關以公費申請憑證者。
    3.有效期限(含展期)屆滿重新申辦憑證者。
    4.有效期限(含展期)未屆滿,非因個人保管或使用不當,致無
      法使用須重新申辦憑證者。
  (二)憑證有效期間(含展期)因個人保管或使用不當,致憑證遺失
      、毀損或鎖卡無法使用者,均須儘速重新申辦,其費用自行
      負擔。
五、憑證有效期間及期限屆滿之處理:
  (一)憑證有效期限為五年,展期有效期限為三年。
  (二)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於憑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起,發送
      憑證展期通知至用戶原憑證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請於期限
      內自行至該中心網站(網址:http://moica.nat.gov.tw )點
      選「憑證作業」之「憑證展期」辦理展期,逾期限未辦理者
      ,須自行持身分證正本至戶政機關辦理展期。
六、憑證係供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辦理公文簽核時加簽加密之用,其
    效力視同職名章,應妥善收存以避免遺失或毀損。
七、人員調(離)職時無須繳回憑證,惟調(離)職後再調任本關,前
    由關務署或其所屬各關負擔費用申辦之憑證如未逾有效期限(
    含展期期間 ),仍應使用原憑證,如須重新申辦,其費用自行
    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