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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冷凍商船通關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旗字第102101677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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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高風險冷凍商船通關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第一點所稱高風險冷凍商船係指遭密、通報、曾有走私紀錄或經情
    資研判具有走私漏稅嫌疑者。

三、稽查作業:
(一)轄區碼頭稽查關員於冷凍商船泊靠碼頭,隨即上船收取由船長簽
      認之進口艙單、過境艙單及貨物裝載位置圖(含照片),另責成
      船務代理補送過境貨物之原提單供參,以利查核。

(二)冷凍商船如有移泊碼頭未向海關申請核准更改卸存地,除稽查組
      巡緝碼頭時發現,應立即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外,各單
      位如查驗發現,亦可於事後簽請稽查單位處理。  

四、聯合查緝作業:
(一)稽查組、機動稽核組及轄區碼頭稽查單位依第二點認屬高風險冷
      凍商船者,應評估辦理抄船及查核所載貨物是否與進口艙單及過
      境艙單相符,以達橫向查緝之目的。

(二)稽查組、機動稽核組及轄區碼頭稽查單位應過濾艙單,查核結果
      有可疑者,艙單應予註記並辦理通報。


五、分估作業:
(一)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四條規定,由各驗估單位課長准駁船
      邊驗放及免驗申請案。

(二)完稅價格及稅則號別之審核除依「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
      定」辦理外,並請參據本關
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進口水產品低
      報價格防範措施」會議結論,加強審核。

(三)對船邊免驗提貨報單,有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情
      形者,應予以簽請改為船邊驗放方式通關。

六、查驗作業:
(一)船邊查驗以兩人一組為原則,並指派股長級以上人員督導查驗。
      如需押磅時,應於查驗前通知稽查組或機動稽核組派員支援押磅
      ,且船邊應保有驗貨員在場,直至驗畢。

(二)查驗時參據船舶裝載圖所標示之艙位於船邊開箱查驗,嚴防夾藏
      管制進口魚類或其他貨品,來貨每項次包裝尺寸規格劃一者,隨
      機開箱查核並過磅;包裝尺寸重量不一分別秤驗各種包裝若干件
      ,以求得確實重量,秤驗結果應在裝箱單上詳細記錄。

(三)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九(六)規定,散裝貨物可憑公證
      報告書(含過磅紀錄)認定其重量,必要時得以抽驗方式押運至
      設有地磅處過磅。另外得請船公司提供運送契約供查核。

(四)對具包裝之魚貨,其報單所申報等級,驗貨員得參據貨上標示及
      納稅義務人檢附之等級分類標準確認。

七、緝毒作業:
   
驗貨或稽查關員發現異常狀況,疑有夾藏毒品可能時,應向股(課)
    長報告並通報高雄機場分關緝毒犬隊協助查緝。

八、船邊提貨作業:
(一)轄區碼頭稽查關員除參據本關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高關稽字
      第一○一一○二○五五三號函說明辦理外,另應不定時稽核報關
      人憑海關電腦列印之放行通知單所開具交載貨司機憑以出區之放
      行單,是否為海關放行之貨物。

(二)機動稽核組及稽查組除應通關單位要求派員協助驗貨員查驗外,
      對於免驗放行之貨物,應加強抽查有否夾藏違禁品或未申報貨物
      。

(三)若發現與申報不符或未申報之貨物時,應即時陳報上級主管依相
      關規定處置。

九、結關開航作業:
   
結關開航前轄區碼頭稽查關員應即上船查核過境貨物與艙單申報是
    否相符,並監視至其出港為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