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稅字第102600262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財政部關務署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一、財政部關務署(下稱本署)為辦理「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四點所定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下稱本活動),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活動於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十二月第三週之星期三舉行。當日如為國定假日,得提前至前一上班日舉行。

三、本活動由署長或副署長主持,署長或副署長均因故無法主持時,得另行指定相關業務主管代理主持。

本活動涉及之相關業務單位,應於約見時日派員出席,並協助解答問題。

四、本活動於本署十二樓第二會議室舉行。地點更改時,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五、本活動採預約方式辦理。辦理第二點各月份之預約,分別於前月之月底截止申請。

六、民眾申請預約本活動,得以電話或書面方式為之,並依預約受理順序安排約見事宜。每次約見案件數,視申請內容繁易程度而定,最多十案。但申請人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者,優先受理及安排,每次最多三案。

七、本活動由本署服務中心受理預約登記。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申請人一併提出約見事由。

八、申請本活動事由如屬通關案件者,本署服務中心應告知申請人向管轄之關區提出首長與民有約活動申請,並逕行移送管轄之關區受理。申請事由非屬海關權責範圍者,得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九、申請本活動登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記,登記後始發現者,取消其約見: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四)申請事由涉及依法應予保密案件。    

(五)申請事由業經本署安排會見並以書面回覆,同一申請人再以相同或類似事由提出申請之案件。

(六)其他非屬本署及各關權責案件。

十、本署服務中心於受理預約後,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號次、場所、聯絡人、電話等。

十一、本署服務中心於受理登記後,應立即將需辦事項通知相關業務單位,俾資瞭解案情並提供意見及資料。

十二、約見案件之主辦業務單位,應於約見後十日內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十三、本活動相關規定及內容應登載本署網頁,便利民眾廣為運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