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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志工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普人字第1021002592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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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及依據:

    為發揚志願服務美德,善用公職退休人力及社會資源,協助本關事務,提昇服務品質,並增進退休人員與現職人員經驗傳承及交流,特依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要點。

貳、服務範圍:

    本關關本部服務中心、圖書室或派出單位之服務檯。

參、志工之招募、訓練、輔導、獎勵:

一、由本關人事室就所需志工人力適時發布新聞稿、發函詢問或網站刊登招募公職退休人員及社會人士共同參與。

二、凡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富責任感,有意願參與本關志工服務之公職退休人員及社會人士,均得填具報名表,送交本關人事室報請關務長核可,並接受勤前講習完成後,加入志工行列。

三、志工應參加本關安排之志工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課程,以充實服務知能。

四、為方便每日輪值志工瞭解業務且順利進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設置志工工作紀錄簿供志工參閱與記錄。

五、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指派一人擔任志工輔導員,負責工作之安排、輔導、聯繫、到退勤管理等事宜。

六、本關對每位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並就服務績效特優者,頒發獎品(牌、狀)公開表揚。

七、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本關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八、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九、志工因故未能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人事室提出申請並經准予備查後,將相關領用物品繳回本關。

十、本關得就志工在關服務實際情形,隨時加以檢討增減志工之人數,於必要時得停止該項志願服務業務。

肆、服務範疇:

 一、輔導前來本關洽公民眾填寫各項申報書表。

二、接聽業務諮詢電話。

三、引導洽公民眾至各單位洽辦業務。

四、圖書室之圖書整理,借閱書籍動向登錄。

五、其他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臨時指派適合志工擔任之事項。

伍、服務守則:

一、志工於參與服務工作時,應服從本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輔導人員之指導,佩帶志工服務證,並衣著整齊。

二、志工應按時到、退勤,並將每日工作情形登載於志工工作紀錄簿。

三、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如有請假之需要時,須事先辦理,如有緊急情況,須知會本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輔導人員。

四、志工參與服務時,不得有招攬、仲介經濟商業業務行為。

五、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任:

(一)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影響本關聲譽或為不當行為致民眾權益受損者。

(二)利用服務場地賺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或假借本關名義滋生不良後果者。

陸、服務時間及方式:

一、服務中心(檯):正常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以上、下午分次輪值方式為之。

二、圖書室:正常上班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十五時。

三、另於必要或特殊情形下,服務時間依其需求定之。

柒、福利:

一、本關應為每位志工於服務期間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二、志工每次服務時間達四小時以上時,應發給誤餐費代金及交通費補貼代金,誤餐費代金之發放標準比照現職人員;交通費補貼代金為新臺幣貳佰元,但搭乘本關無償提供之交通工具上下班者不予發給。

三、志工得參加本關各項內部訓練、專題演講、社團活動等。

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