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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8: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並認屬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21080086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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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報運下列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而
   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
   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一) 稻米(稅則1006節稻米含括之稻穀、糙米、糯米、白米及碎米)、稻米粉(稅則
       110290目含括之糯米粉及其他稻米粉)、花生。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
       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之貨品。
  (三)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
  (四) 涉及檢疫法規逃避檢疫之貨品。
  (五)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之管制藥品。
  (六) 電信法第49條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 廢止本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1號令及本部90年12月5日台財關字第
     0900068134號函停止適用。

(本令業經財政部108年9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2957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