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01007324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以
            下簡稱各分署)。
第 二 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 三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五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