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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業務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普秘字第102100056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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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本關業務水準、提高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改進業務缺失,並提升工作績效,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範圍
(一)本關訂定之考核項目
(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三)年度列管重點施政計畫項目
(四)關務長指示事項
(五)審計部抽查案件有關事項
(六)人民陳情及抱怨案件
(七)公文時效及品質
(八)上級機關考核或交辦事項
三、督導考核型式
(一)一般業務考核
(二)提升服務品質考核:依據「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財政部辦理為民服務工作平時考核作業計畫」等規定,辦理提升服務品質考核事宜。
(三)資訊稽核:依據「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稽核管理」之規定辦理。
(四)機密維護及設施安全檢核:依據「政風工作年度計畫」辦理。
(五)其他業務考核
四、督導考核任務編組及作業說明
(一)一般業務考核:分為單位內部考核及單位外部考核。
1、單位內部考核
(1)單位內部考核由各一級單位主管指派該單位九等非主管人員或適當人員辦理本單位各月之自行考核。
(2)各單位內部自行之考核,依照「各單位工作考核項目清表」辦理檢視評核,該表於業務遇有調動時應適時更新,並送本關研考單位彙整備核。
(3)各單位每月應內部考核乙次,依式繕具「平時業務考核報告表」(表一)於次月五日前交本關研考單位彙陳副關務長核閱。
2、跨單位外部考核
(1)跨單位外部考核由「督導考核小組」每半年辦理一次,該小組由副關務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召集人指定之。
(2)督導考核小組必須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分別擬訂計畫,陳報關務長核定後,分送,分送各受考核單位及考核人員遵照辦理;上開計畫內容應包括:
l考核日期
l受考核單位
l考核成員及任務編組
l考核項目
(3)督導考核小組進行考核結果,應於考核結束七日內繕具訂其督導「考核報告表」(表二)陳關務長核閱。
(4)受考核單位對於前開考核報告之改進建議,應於關務長核閱後二週內填就改進處理或相應措施及完成期限,並送督導考核小組辦理控管追蹤彙編「定期督導考核追蹤處理記錄」(表三)陳核列管。
(二)提升服務品質考核:提升服務品質由副關務長擔任召集人、秘書室主任為執行秘書、企考機要股股長為幹事,成員由召集人指定之。考核人員應依考核事項,每月輪流實地考核,考核結果繕具「為民服務考核成績表」(表四)及「電話禮貌測試結果」(表五)陳送關務長核閱,其應行改進事項並列入追蹤考核。
(三)資訊稽核:資訊稽核由「資訊稽核執行小組」每季實施一次,該小組由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召集人指派資訊、企考單位及政風室各一至二人,檢核結果應繕具「資訊稽核報告書」陳關務長核閱,如有缺失情形,除影印分送各相關單位改善外,並請企考單位列入追蹤考核。
(四)機密維護及設施安全檢核:原則上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由政風室簽報關務長核准後實施,檢核人員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派員組成。檢查報告陳關務長核閱後,再以書函通知各單位就缺失部分檢討改善。
(五)針對財政部每年實施之關務機關業務督導考核,本關前置考核方式得比照本要點一般業務考核方式辦理。
五、各督導考核人員在執行任務前,務必做好準備工作,對所考核業務,須充分瞭解相關之作業規定及流程,並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執行考核;各受考核單位應予充分配合,並提供詳盡說明及必要之文件以利查考。
六、依本要點辦理各項結果,應於本關內網適度揭露,成績並得做為各單位年終績效評比之參考。
七、本作業要點陳報關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