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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1 0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當事人閱覽卷宗須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021000449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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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閱覽卷宗須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一、  當事人請出示核准閱覽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承辦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二、  當事人進入閱覽室應接受承辦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煙或咀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三、  當事人閱覽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對於卷宗內之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四、  裝訂之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五、  當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六、  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影印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

七、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不當而導致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八、  違反本須知第二點至第七點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

九、  當事人閱畢後,應將卷宗資料原件交還承辦人員點收無訛後,始得取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  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依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

 

附註:依上述收費標準黑白影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電子檔案紙張黑白列印輸出B4(含)尺寸以下每張2元,3尺寸每張3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