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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簽訂投資契約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0960031104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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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有效激勵機關工作團隊辦
    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以下簡稱促參案件) 之企圖心,形成
    強烈組織目標共識,以積極推動促參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機關,指實際推動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及被授權或委託之
    機關。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之促參
    案件,並於會計年度內簽訂投資契約者,依本要點之規定,核發簽約
    獎金。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項之案件
    ,並於會計年度內簽訂投資契約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工作團隊,其成員除本機關人
    員外,並得包括其他顧問機構或政府機關積極協助推動促參案件之工
    作人員。
    前項工作團隊之成員,於中央部會所補助或輔導辦理之促參案件,應
    包括補助或輔導部會積極協助推動該案之工作人員。


五、獎勵方式除由本會頒發簽約獎金外,工作團隊成員為公務人員者,並
    得按其貢獻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


六、簽約獎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民間投資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一億元以下者,頒給簽約獎金二萬
      元。
 (二) 民間投資額度超過一億元者,每增一億元,加發簽約獎金一萬元。
      但最高以一百萬元為限。
 (三) 民間自行規劃且自行備具土地之促參案件,其簽約獎金依前二款計
      算後折半發給,最低以二萬元計。


七、依前點計算之獎金額度,應依下列方式調整之:
 (一) 依列管之原訂日期,提前或如期簽約者,獎金額度加倍計算。但獎
      金總額以一百萬元為限。
 (二) 依提報修正並經本會審核同意之日期,提前或如期簽約者,獎金額
      度不予調整。
 (三) 簽約日期未符合前二款規定者,獎金額度折半發給。


八、簽約獎金以個案為申請單位,由機關檢附簽約獎金申請表 (如附件)
    向本會提出申請。
    簽約獎金申請日期,屬一月至六月簽約案件,應於該會計年度七月三
    十一日前將申請表送達本會提出申請;屬七月至十二月簽約案件,應
    於次會計年度一月二日前將申請表送達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九、本會應就簽約獎金申請案件,核定獎金金額,並通知機關。
    機關應於接獲本會核定簽約獎金之通知後五日內,檢附領據及工作團
    隊各成員獎金分配表,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