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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獎勵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13100138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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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服務品質,激勵其敬業精神,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各關應設置「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並得邀請相關公協會及自主管理業者共同參與辦理評審。
海關應於評審後十日內,將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由本人或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或公協會推薦,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
(一)執行自主管理業務,連續達三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二)申請之前一年度,參加進修講習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三)申請之前一年度至申請期間內,無違反關務法規而受處分。
(四)申請前三年度,落實執行自主管理事項,且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發現或遇有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即時通知海關。
2、有成效顯著之具體優良事蹟。
評審小組得對協助海關辦理相關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或提出興革意見經海關採納之受評人員給予特別加分,並應考量業別均衡性及受評人員年資。

四、經審定之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各關應予核頒獎狀或獎座,擇期公開表揚。表揚人數以各關專責人員總數百分之五為上限。

五、獲表揚之績優專責人員,於參選年度有重大違規或報名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海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