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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第四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20361901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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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停止適用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辦理第四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作業,特設置第四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為任務編組,於甄選前成立,並於完成甄選事宜且由本部指定發行機構後解散。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決定評審項目及比重、評審標準及評審方式。
(二)辦理發行機構之甄選。
(三)協助本部解釋與評審標準、甄選過程或甄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分別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聘兼或派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人員擔任之。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成立後,有下列情事之委員,本部應解除其委員資格,遺缺得由本部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就本甄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配偶與受甄選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或前開組織所成立之非營利組織間現有或最近三年間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經受甄選銀行檢具具體事證向本部提出,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八、本會工作人員對於委員評審過程應詳實記錄,由全體委員簽名確認後,並將評審結果送交本部公告之。
九、本會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甄選過程,應保守秘密。甄選後亦同。
前項人員對於甄選結果,於未正式對外公告前,應保守秘密。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