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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9: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取得股利及利息所得適用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34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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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英國金融服務機構(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認可及管理之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ies,OEIC)為英國認可投資基金(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並依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The 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 (Tax) Regulations)規定課徵英國所得稅,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申請適用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英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上限稅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如能提示英國居住者證明、不符合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規定之「合格投資測試」(the qualifying investments test)及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之證明文件,得以該公司為股利及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名義適用前揭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二、 其餘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應以其投資人為基金受益人並按受益人為英國居住者得享受該公司之收益分配比例,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5條第6項規定,適用前揭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三、 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是否符合「合格投資測試」及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或利息分配之判定,以距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最近一次英國稅法規定分配期間之可分配金額登載類別為準。
四、 檢附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簡介及相關課稅規定乙份。



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ies,簡稱OEIC)簡介及相關課稅規定
一、英國OEIC簡介
(一) OEIC為英國認可投資基金(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依據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OEIC為符合2000年金融服務市場法規定之英國公司;OEIC係經英國金融服務機構(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認可及管理之集合投資計畫(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與英國認可單位信託(authorised unit trust)同為英國認可投資基金。
(二) OEIC為傘型公司(umbrella company)之子基金,基金投資人為OEIC之股東:
1、 傘型公司係指一個為不同客戶群操作若干獨立集合投資資金(investment pools,即子基金)之開放型投資公司,傘型公司並非公司稅課稅主體。
2、 OEIC係英國稅法認定之投資公司,其資產與其他子基金之資產各自分離,且為獨立之公司稅課稅主體,OEIC之利潤僅得分配予各該OEIC之投資人。投資人取得或處分OEIC股份時,OEIC資本總額隨之增減,因此OEIC又稱為變動資本投資公司(investment company with variable capital),其公司名稱均須以ICVC結尾,以資辨別。
3、 每位投資人均為OEIC之股東,且僅為單一OEIC之股份持有人而非OEIC所屬傘型公司之股份持有人,但可在同一傘型公司下之不同OEIC間轉換股份。
(三) OEIC之財產管理:每一OEIC必須有一位經授權之公司經理人(director)為投資人之利益管理各類投資標的,公司經理人之角色與功能相當於基金經理人,OEIC本身為基金財產之法定所有人,但由存託機構代其保管基金財產。
二、英國OEIC之課稅規定
(一) OEIC階段之課稅
          OEIC係英國居住者公司,適用公司稅之課稅規定,其管理費用及利息支出可於計算課稅所得時減除。不符合「合格投資測試」(the qualifying investments test,即分配期間內任一時點「合格投資」之市價占基金投資市價之60%以上者。所稱「合格投資」包括產生利息之投資、股票以外之有價證券、其他OEIC股份及與利息有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OEIC,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分配並視為於分配日分配股利予投資人,分配之金額不得作為費用減除;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之OEIC,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利息分配並視為於分配日給付利息予投資人,分配之金額可列為利息支出減除。OEIC階段適用較低所得稅稅率(目前稅率為20%),其實際負擔之租稅,將隨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分配或利息分配而不同。
(二) 投資人階段之課稅
1、不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之OEIC且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分配者
(1) 支付予英國居住者:投資人階段適用英國稅法消除重複課稅規定(採部分扣抵法),惟OEIC階段不得作費用減除,故其負擔全額公司稅及部分個人所得稅,實質個人所得稅負擔決定於投資人適用之稅率。
(2) 支付予非英國居住者:無須就源扣繳,惟OEIC階段不得作費用減除,因此實質租稅負擔為OEIC階段之稅負。
2、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之OEIC且可分配金額登載為利息分配者
(1) 支付予英國居住者:OEIC階段得作費用減除,OEIC階段未負擔公司稅,實際租稅效果決定於投資人適用之稅率。
(2) 支付予非英國居住者:投資人於OEIC支付利息前提出非居住者證明者,無須就源扣繳,OEIC階段得列為利息支出減除,故該筆所得於英國境內完全無租稅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