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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緝毒犬隊通報機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法字第102100406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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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一、為有效利用緝毒犬隊查緝資源,協助各單位毒品查緝,依據關務
    署101年2月23日「推動海關緝毒犬隊業務專案小組會議第23次會
    議」會議結論一及六,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關緝毒犬管理中心應建立本關各查緝單位緊急通報聯絡窗口,
    聯絡人職務異動時並應即時更新聯絡人資料,保持緊急通報機制
    運作順暢。

三、本關各單位辦理毒品查緝案件,或接獲其他查緝機關毒品走私密
    (通)報,得繕具「海關緝毒犬隊支援申請單」(附件1),敘明支
    援時間、地點、原因及犬隊數量,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於二日前
    以傳真方式向緝毒犬管理中心聯絡窗口提出申請。屬緊急案件
    者,得先以電話方式辦理,事後補送書面資料。

四、緝毒犬管理中心接獲申請,應主動與申請單位確認申請單內容,
    並告知查緝現場應配合注意事項,俾利緝毒犬協助快速嗅查。

五、各單位緝獲毒品,應立即通報緝毒犬隊進行緝獲現場實習。緝獲
    單位應維持現場之完整,讓犬隊在現場最小變動情況下進行練
    習。

六、緝毒犬隊輪休日或非執勤時段,緝毒犬管理中心應排定犬隊備
    勤,即時支援各查緝單位之緊急毒品查緝需求。

七、緝毒犬管理中心應將各單位申請支援查緝及通報緝毒犬隊進行現
    場訓練案件,按月填報「緝毒犬隊支援查緝管理指標」,提報關
    務署關務查緝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