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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7: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嗣後變更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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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關稅法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前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國對象。惟倘該公司嗣後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無須再就相同欠稅款項限制清算人出國。

二、 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始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國對象。惟清算人如為法院選派或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國。

部  長 劉憶如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