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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複驗貨櫃(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緝字第102101588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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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海關複驗作業,以提升查驗品質,發揮內部稽核之功能,並藉以惕勵關員,依章執
 行職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各關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應本於職權執行複驗作業,並通知所轄各關政風室視
 人力狀況派員配合辦理。

三、 各關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應不定期就已完成查驗且已於電腦註記驗畢之報單,
 參酌關務署於海、空運系統建置之相關資料,作為選案參考因子,辦理選案複驗。

四、 各關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應通知原查驗單位,並會同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至
 貨櫃(物)卸存處所辦理複驗。但必要時,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得指定其他適當之
 處所  進行複驗。
   船(機)邊驗放案件,由各關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與驗貨關員以會驗方式辦理。

五、 複驗作業應先就派驗報單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批示查驗之重點及開箱件數進行抽驗,確認驗
 貨關員是否依規定辦理查驗,再就派驗報單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批示查驗範圍以外之部分進
 行抽驗。
   執行複驗發現驗貨員有查驗不實之情形時,應就其所查驗部分全部開驗。

六、 複驗發現實到貨物與報單申報不符時,應依複驗結果更正報單,並由在場會同查驗之納稅
 義務人或報關業者簽署承認查驗結果後,移送原通關單位核處。

七、 複驗作業過程應翔實記錄或拍照、錄影存證,作為釐清驗貨關員責任之依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