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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進口貨物經裁處沒入銷毀後經訴願撤銷原處分原沒入處分之標的物已銷毀可否償還其價金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508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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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貴總局(編者註:財政部關稅總局)函報○○公司依行政罰法第40條規定請求補償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依據法務部意見,該法條所定「得沒入之物」,於本案情形者,應係指主管機關於尚未裁處沒入前,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而可得沒入之物而言,倘如係業經裁處沒入之物,即非屬上開條文所欲規範之列;另縱使主管機關所為沒入之處分,嗣於救濟程序中,經撤銷原處分確定時,法律上主管機關已失其保有管領該原沒入處分標的物之法律基礎,雖應返還,惟此情形仍與該法第40條第1項規範之情形有別。三、另本案貴總局函報○○公司於95621日向本部高雄關稅局請求國家賠償,該局業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拒絕賠償,則該局究有無國家賠償責任,似宜由○○公司循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藉以定紛止爭,方屬正辦乙節,同意貴總局意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