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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6840號函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129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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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939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6840號函說明三規定,本案該公司進口之貨物,……應以海關核定之關稅稅額作為稅基,依法計算補徵貨物稅及營業稅乙節,所稱「海關核定」之關稅稅額,係指現行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視為業經核定」之關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