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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因故障退運國外准驗憑原完稅照證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004558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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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臺灣○○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已繳納貨物稅之冷凍機○部,其中一部冷凍機之壓縮機,既經該分局(編者註: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前鎮分局)查明未經使用,於發現故障已退運國外,而其調換之進口壓縮機亦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課徵貨物稅,並由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證明屬實在案,該部退運國外之壓縮機,准驗憑原完稅照證核實退還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