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貴局所報有關廠商於78年進口船舶再於83年報運轉售國外,應否徵收推廣貿易服務費於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業經經濟部函復,如確認為「復運出口」予以免收之核可應無疑義。說明:三、本案經本總局於83年8月5日以(83)台普徵字第01542號函經濟部,
關於廠商於78年進口船舶,再於83年報運轉售國外,海關擬視為復運出口貨物,予以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是否允當,請予釋復。案經該部函復如次:「查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免收,依據經濟部82年12月4日經貿092181號、財政部82年12月4日台財關第821557283號公告範圍項目第五: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本案申請免收上揭服務費之船舶,如經貴總局確認為「復運出口」,予以免收之核可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