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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拍賣價款先抵關稅再抵罰鍰而關稅則依處分確定先後予以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緝第08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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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欠繳台中關之關稅及罰鍰案件,其已拍賣價款經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餘額之抵繳順序應如何處理乙案。說明:二、依照關稅法第4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8條)第1項及同法第55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95條第4項)之規定,本案自應先抵繳滯欠之關稅,有餘額時再抵繳罰鍰,應無疑義。至抵繳關稅之順序,因牽涉徵收期限,應依據處分確定先後予以抵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