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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口商已停業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報單副本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徵第23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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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出口商因故遷移他處,下落不明,有關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出口報單副本)之補發,可否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乙案。說明:二、如出口商已停業,經製造商申請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屬實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副報單。至於一份出口副報單有數家製造廠商者,為避免其中一家製造廠商具結申請補發後未通知其餘廠家申請沖退稅,致延誤退稅期限,應由最終產品之製造廠商聯合具結一次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