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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法院判決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者得解除出境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8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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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又董事與公司之關係,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案內吳××與○○建設有限公司,既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業已確定在案,是本案原以吳君為○○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而函報限制其出境,已失所據,應解除該君之出境限制。三、又依案附○○建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登載之董事及股東名單,該公司僅置董事1人,餘均為股東。按有限公司之股東,揆諸前揭公司法第8條規定,尚非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應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編者註:本辦法已廢止,現應依關稅法第48條規定辦理)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