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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處分送達處所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規字第099000816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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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99年2月5日行政院林秘書長中森主持研商行政處分送達處所會議紀錄1份,請確實依該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說明: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9年2月24日院臺交字第0990093268號函辦理。
附件:研商行政處分送達處所會議紀錄
決議事項一、行政處分送達住居所、就業處所及戶籍地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均屬合法有效之送達。惟為簡政便民,未來行政處分之送達,應優先寄送民眾填列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戶籍地址;若上開方式均無法送達,則依同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二、如民眾通訊地址係填列「郵政信箱」,因其非屬「住居所」及「就業處所」,應由行政機關將處分書寄送戶籍地址,同時以明信片寄送該郵政信箱。三、未來各機關於提供民眾登錄基本資料時,應增列「住居所、就業處所」之送達處所選項,並鼓勵民眾於臨櫃或經由網路申請登錄,以利送達。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