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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之後送行李中涉有現金若因事先申報確有其危險性准其於事後補辦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融局(五)第855214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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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入境旅客之後送行李中涉有現金,入關時因未隨身攜帶入境而未據實申報,得否事後補辦理申報手續。說明:二、有關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及財政部84228日台財融第84706458號函規定略以,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5千美元(編者註:本部92321日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075號令已提高為1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不依上述規定報明登記者,應依前揭條例第24條第3款規定「沒入之」。惟依入境旅客申報單之格式,其申報貨幣、黃金及白銀係假設旅客為隨身攜帶,而後送行李之申報似假設為應申報貨物之申報,倘後送行李中涉有現金,若因事先據實申報確有其危險性者,似可准其於事後補辦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