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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4: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繳驗偽、變造發票或不實發票之區分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總政緝字第09560016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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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報關時所繳驗之發票經送請駐外單位查證結果,非國外供應商所簽發,海關又未查得實際交易價格,究應按繳驗偽、變造發票或不實發票核處乙案。說明:二、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有關虛報案件之處罰規定,其中繳驗偽、變造或不實發票之違章行為態樣,實務上究應如何區分、認定?按「偽造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製作發票或憑證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出足以使人認為係發票或憑證上所示之作成名義人所出之發票或憑證。所謂「變造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修改發票或憑證內容者,擅自更改真實發票或憑證之內容而言。至於「不實發票或憑證」係指前開偽、變造發票或憑證之行為以外者均屬之,海關因不易查得其發票原本或有關文件,故應查察其實付或應付價格,俾以佐證申報價格之不實。三、駐外單位查證覆函係屬公文書,其內容推定為真正,故如駐外單位函告發票係偽、變造,非供應商等所簽發,海關不予處罰或移送司法單位似有未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