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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1 00: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報關業之故致虛報品質逃避管制仍應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09410259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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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司委由○○報關公司報運進口小米一批,因報關業者擅自加註「未去殼」,致涉及虛報貨物品質、逃避管制,其罰責究應如何歸屬乙案。說明:二、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係基於報關行管理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由該條各項規定之構成要件觀之,貨主僅在涉及漏稅,而海關已查明責任歸屬報關行情況下,始得據以免罰。本案原申報貨物為小米「未去殼」,經查驗結果為小米「已去殼」,列屬不准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涉及虛報貨物品質、逃避管制,並非單純之逃漏稅款情事,應無上揭法條規定之適用。虛報案件除前開特別規定外,向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