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研商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處分及處理事宜會議紀錄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911031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檢送本總局「研商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處分及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附件:財政部關稅總局91年5月3日「研商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處分及處理事宜」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一、逃避配額限制並非逃避管制,實施關稅配額貨物除另兼具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屬性者外,其涵義並不等同於管制物品。二、私運案件(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處罰案件)不論其行為惡性、對社會危害性或法條規定法律效果,均比虛報案件(指依同條例第37條處罰案件)為重,惟實施關稅配額貨物之虛報案件卻因配額內稅率與配額外稅率差距懸殊,致可能產生與私運案件之處罰輕重倒置之結果。為避免虛報案件之處罰遠重於私運案件之處罰,形同鼓勵私運,因此,對於私運及虛報配額貨物案件之處罰,應請注意依下列原則裁量核處:(一)直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處罰之私運案件,原則上從處2倍貨價之罰鍰起罰,私貨併予沒入;虛報案件涉及逃避管制依同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處罰案件,則照一般緝案處罰方式(1倍貨價起罰,貨物併予沒入)核處。(二)單純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處罰之虛報案件:1.如其漏稅額在貨價50%以下者,照一般虛報漏稅案件處罰方式(單處漏稅額2倍罰鍰)裁處。2.倘其漏稅額超過貨價50%者,原則上採單科沒入方式處分。無法處分沒入貨物之案件,得斟酌改處漏稅額2倍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