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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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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核課營業稅:

一、 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以學校、機構或團體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

() 學校、機構或團體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其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郵費、印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亦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其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之收入,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研究人員透過學校、機構或團體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其提供之研究勞務除具專業性外,亦非屬經常性行為,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二、 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學校自行承接研究計畫,學校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核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 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機構或團體自行承接研究計畫,機構或團體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四、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其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五、 本令發布日前屬未核課確定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1條之1,適用本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