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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49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770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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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他機關標租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於變更為非公用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後,不得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續租及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讓售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