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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暫准通關證進口之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6001880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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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依暫准通關證進口之貨物,未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復運出口者,應由保證機構補繳相關稅費,惟若該批進口貨物有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之需要者,該暫准通關證持有人得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依關稅法第52條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提供擔保向海關申辦。其經海關核准者原暫准通關證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併予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