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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廠商進口含三聚氰胺之食品,得否准予依關稅法第64條第1款規定退還已繳納之進口關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700612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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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貴署97年12月10日召開「研議協助本國業者因為三聚氰胺事件受損求償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第二次說明會」會議決議、97年12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70051873號函及本部關稅總局98年2月16日台總局徵字第0981002383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廠商權益,廠商進口含三聚氰胺之食品,其進口時已依 貴署「輸入食品查驗辦法」查驗合格後繳稅放行,嗣因 貴署查驗方式與規定改變,認該等進口貨物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並在海關監視下銷毀者,或在衛生主管機關監視下銷毀,而進口廠商能取得衛生主管機關載明銷毀原因、日期、貨名及相關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數(重)量之證明文件者,同意依關稅法第64條第1款規定退還其原繳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