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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一以下之案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0863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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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一以下之案件,自即日起准予退稅,為期一年,屆期再予檢討是否繼續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72年8月2日台財關第21365號函、72年9月15日台財關第23798號函及95年5月23日台財關字第095002080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為期一年。
二、已申請退稅尚未核定之案件,適用本函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