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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報稅則號列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344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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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納稅義務人申報稅則號列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如未能檢附輸入許可證者,海關應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但納稅義務人如在海關責令退運之處分書送達前,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或該貨物適值公告開放准許輸入者,得准免辦理退運或追繳其貨價。
二、 參據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尚未確定案件有符合前點規定者,適用本令規定辦理。
三、 本部90年8月23日台財關字第0900034280號函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