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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06700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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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船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請依交通部意見:「查船員走私案件,目前均依船員服務規則第9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93條)規定辦理,於接獲海關處分確定通知書後,發文執行船員停航處分,收回海員手冊之期間視所犯走私次數及情節輕重而定。有關船員為貴部所屬單位科處罰鍰,拒不繳納者,應依原處分之法律取得執行名義,再經由司法程序(編者註:現改依行政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以免一案二罰。」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