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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就扣押物變價取償者其自扣押之日起倉租由海關負擔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59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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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規定以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欠繳之稅款或罰鍰時,該扣押物或擔保品如未扣存海關自有倉庫,其自扣押之日或向海關提供擔保品之日起,因存放倉庫所發生之倉租,由海關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