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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稅案件於執行時准予分期繳納者其相關保全措施應予解除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75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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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經法院或海關核准分期繳納後,其原定各項限制及保全措施應否併予解除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核復如次:(二)已移送法院(編者註:現行規定為行政執行處,以下同)強制執行之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如擬同意分期繳納,海關應同時核明或向法院聲明,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另有應自海關退還之款項時,仍應先予扣抵所欠。又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公司組織者,應由負責人於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開具之支票背書或出具擔保書狀,載明該支票屆時不能兌現時,由其負清償責任。(三)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後經海關同意分期繳納者,除對納稅義務人、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出境之限制,對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所有不動產之保全措施及對應退還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款項應先予扣抵所欠之措施,仍應繼續維持外,其他各種限制或保全措施,均應予解除。惟解除後,其支票如有一期到期不能兌現或未能如期繳納時,應即重新採取限制措施。至未經海關同意而由執行法院逕予核准分期繳納案件,則一律不解除各項限制措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