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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法入境或被遣返之大陸地區人民攜帶外幣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06503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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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復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及其被遣返出境時所攜外幣之處理原則乙案,請查照並轉知各地區關稅局配合辦理。
附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4/10/26陸經字第8411818號函
本會於今年10月12日邀集中央銀行、法務部、內政部及貴部有關單位就本案協商,獲致以下結論:(一)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及其被遣返出境時所攜外幣之處理方式,仍依本會82年5月7日召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非法打工所得幣券應如何處理」座談會會議結論所作原則處理:1.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時所攜外幣,依「管理外匯條例」第9、第11及第24條規定,應予沒入。2.大陸地區人民被遣返出境時所攜外幣總值之限額,仍予維持不得超過5千美元,超過部分沒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