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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轉售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應繳納進口稅捐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11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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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退運出口者免稅。」為關稅法第35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58條,且文字已修正)第1項所明定。故存儲於保稅倉庫之油漆於報關進口時,即應依法繳納關稅,惟如符合關稅法或稅則有關免稅規定之要件者,仍得依各該規定免稅。本部66年8月23日修訂「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即係根據現行關稅法及有關規定以及現實情況加以審定,輪船公司等直接用戶以其本身名義存儲於保稅倉庫之貨物,自可直接申請提用或退運。貿易商或代理商存儲於保稅倉庫者,於轉售予用戶時,應辦理進口手續,貴公會所述,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並無准由保稅倉庫直接出售之規定一節,顯屬誤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