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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封條斷失如經證明非由運送人擅行拆封者應不予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21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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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運輸工具經海關加封後,運送途中,封條斷失,雖應由運送人負責,惟運送人如主張並舉證,證明確非由其擅行拆封所致者,
應免予處罰。說明: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第2項:「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或貨櫃存放於船舶、航空器、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而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關加封、下鎖、有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者,依前項規定處罰。」其所稱進出口貨物等存放於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而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關加封有擅行拆封者,係以有擅行拆封之行為為處罰構成要件,不宜僅以行為人「未盡保管封條完整之責」而逕予處罰,故運輸工具經海關加封後在運送途中發生海關封條斷失情事,雖應由運送人負責,惟運送人如主張封條斷失非由其擅行拆封所致,並經其負責舉證,證明確非由其擅行拆封所致者,自應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