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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輪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應依第29條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904387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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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商輪載運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進口,到達通商口岸後,未經申請許可,即自行移往漁港卸貨並拍賣完畢,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海關緝私條例第28條係處罰運輸工具未到達通商口岸之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擅行起卸貨物之行為,同條例第29條則係處罰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之行為,二者之適用係以卸貨地點為區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