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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供運輸工具使用之船舶用品通報及管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400629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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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售供進出口運輸工具使用之船舶用品、船舶日用品應如何通報及管理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有關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稱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供經營國際貿易之輪船使用,得否以船邊驗放辦理,免進儲港區貨棧乙節,按自由港區設置之立法目的,在於便捷貨物流通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且自由港區事業售供進出口運輸工具之船舶用品(專用物料)或日用品等,除鮮貨、易腐物品等外,尚包括其他特殊物品,為便捷是類貨物之運送,並利業者作業,可認屬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特殊情形」,而有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適用,得免予進儲港區貨棧。三、有關自由港區事業售供經營國際貿易之輪船使用,海關得否審核書面報單乙節,查運輸工具就地採購之自用船舶用品(專用物料)或日用品等,係「備供船舶自用或在港維修使用」,實務上視同出口案件,因此自由港區事業售供運輸工具使用之船舶用品等,應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以通報方式運出港區,始符合自由港區便捷貨物流通之精神;如貴總局認有就是類船舶用品等之數量進行查核必要者,各地區關稅局得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查核事宜。至貴總局建議自由港區事業出售船舶用品應檢具出口報單及船長或所屬運輸業者之申請書送所在地海關審核數量乙節,涉及合理數量之查核及查核時廠商應檢附之文件,屬實務執行面問題,請依權責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