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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訴願未結之出口案件應否先行核發出口報單副本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90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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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對訴願未結之出口案件,應否先行核發出口副報單」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並依結論辦理。
附件:研商對訴願未結之出口案件,應否先行核發出口副報單案會議紀錄
結論:一、加工外銷貨物涉嫌違章案件,除虛報出口貨物數重量或出口貨物用料量之違章案件,准依第2點規定辦理外,其餘案件在廠商提起行政救濟未結前,應暫不發給出口副報單(論者註:已改為出口報單副本,以下同),其外銷品使用原料之記帳稅捐如已屆沖銷期限者,仍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之規定先行補繳稅捐,並加徵滯納金,俟行政救濟終結確定,取得出口副報單後,再檢附有關資料向台北關(編者註:現為關稅總局保稅退稅處)辦理退稅。二、為貫徹行政救濟之意旨,並兼顧廠商權益,對於虛報出口貨物數重量或出口貨物用料量之違章案件,如經出口廠商自願先行繳納應處罰鍰之全額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對案件之罰鍰已可資保全而無執行困難顧慮者,准由出口地海關按查驗結果,先行核發出口副報單,供廠商申請沖退稅捐,俟行政救濟終結裁定,如有變更者,再予以更正出口副報單,並辦理補沖退稅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