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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育類動物或其產製品已申報貨名報運進口無規避檢查者得依退運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000101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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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已申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未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檢附有關文件,及此類報運進口案件,倘其已翔實申報貨名而無規避檢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5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96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