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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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稅退款案件其退款郵資由海關負擔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50099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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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依關稅法應予退稅、退款案件或納稅義務人依法得申請退稅案件之退款郵資,自即日起由海關負擔。說明:二、對於經行政救濟程序決定或判決應予退還稅款案件、海關超收或短退稅款案件及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經海關核准退稅案件,由海關郵寄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所發生之郵資,屬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海關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