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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0: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審免驗通關進口因不能進口而退運或銷毀不予退還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08800033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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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經繳稅放行提領之免審免驗(C1)案件,發現有不得進口而應予退運者,無論其退運或銷毀,不能依關稅法第4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64條)規定退還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