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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示申請稅捐記帳案件之審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316596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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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示「廠商進口加工外銷用原料申請稅捐記帳案件」之審核原則。說明:二、各關稅局辦理廠商進口加工外銷用原料申請稅捐記帳案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1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申請辦理稅捐記帳案件,應檢具「工廠登記證」供海關審核。(二)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原料是否屬供加工外銷用。必要時得請廠商提供其最近1年內任何足資證明之出口報單副本供海關查核,新設立者免予提供。(三)廠商第1次申請時,應檢具上述「工廠登記證」正本(核對後發還)及影本2份,經關員核對無訛於1份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對無訛」後留存海關備查,另1份附於進口報單上。嗣後同一廠商再申請辦理記帳時僅需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乙份供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