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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行具結記帳額度之核給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117198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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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銷廠商申請辦理外銷品原料進口稅捐自行具結記帳案件,有關記帳額度之核給及申請增加記帳額度一案,應依本函所定審核原則辦理。說明:二、關於自行具結記帳額度之核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2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以下同)規定,經審查核定准予自行具結記帳之外銷廠商,其記帳額度應以申請廠商前一年度實際沖退稅金額為基準,再加2成為限,由各關稅局逕行核定。但成衣工廠自行具結記帳額度之核給,應以不超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為限。(二)經核准自行具結記帳之廠商,在新年度開始後,已依規定申請而進口地關稅局尚未核定其下年度具結記帳額度者,應准按上年度核定之具結記帳額度四分之一先准使用。(三)經核定准予自行具結記帳之廠商,如其前一年無實際沖退稅金額,准由進口地關稅局查明申請廠商所提訂單或信用狀中所載審查其所需之原料確係供加工外銷之用,並於該訂單或信用狀加蓋「驗訖」字樣,按照實際進口情形,於其申請額度內由該關稅局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三、關於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申請增加記帳額度,指定台北關稅局依左列規定辦理,並於核定後將核定情形通知原核定關稅局:(一)申請增加之額度於加計原有額度後,如未超過該公司資產淨值者,於淨值內按實際需要核給。(二)申請增加之額度於加計原有額度後,已超過該公司資產淨值者,應減去已沖銷之金額於資產淨值範圍內按實際需要核給。(三)所稱實際需要,應由申請廠商提供未到期之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審核。(四)大貿易商或其他不能依前開原則辦理之廠商而具有特別理由者,得專案報部核辦。四、關於已撤銷保稅工廠之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案件,其記帳額度之核給準據,可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核准為自行具結記帳廠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