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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類似三角貿易行為介入保稅工廠B1B2案件應如何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731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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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發「商討類似三角貿易之行為介入保稅工廠B1B2案件應如何處理案」會議紀錄,請查照並轉知各關依照商討結論辦理。
附件:商討「類似三角貿易之行為介入保稅工廠B1B2案件應如何處理案」會議紀錄
結論:一、國內課稅區廠商(簡稱甲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購產品,直接收取外匯,並依指示將所訂購之產品交與其他廠商(簡稱乙廠商,包括課稅區廠商、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及保稅工廠)另行組合或併裝後包裝出口而須辦理沖退稅者,得由乙廠商檢憑輸出許可證(該輸出許可證應以最後出口貨品名稱,按全額申請簽證出口,並備註「本案貨品中××部分之貨款××元已由××公司『或行號』於×年×月×日向××銀行押匯『結匯證書號碼××』收取」字樣)報關出口,並於出口報單上載明甲廠商之名稱、甲廠商交付產品之內容(含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及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及號碼,報經出口地海關驗放後,准予核發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出口報單副本),俾供甲廠商、乙廠商或其他有關廠商依規定持憑辦理沖退稅捐或銷帳。二、依前項方式辦理通關者,應以組合或併裝後包裝出口之貨物,仍易於辨識組合或併裝前原交付產品之形態,且查驗無困難者為限。三、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及保稅工廠之產品,如有類似前述情形,交付其他保稅廠商另行組合或併裝後包裝出口者,亦准予比照前述方式辦理,但應先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並於保稅物品出廠時,設置保稅物品外運紀錄卡,據實登記,且依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四、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如有接受其他廠商交付產品組合或併裝出口之需要者,得參據前述通關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