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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原料可退稅捐占成品出口FOB1%以下不予退稅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303081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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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FOB)1%以下者不予退稅之規定,仍請依本部72年8月2日(72)台財關第21365號函及同年9月15日(72)台財關第23798號函之核示處理原則辦理。說明:二、對組裝出口案件之出口申報,因事涉出口通關查驗及退稅問題,仍請切實依照「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8條、第9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9條、第10條,以下同)規定辦理。
附件1:財政部72年9月15日台財關第23798號函
主旨:所報台北關對於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如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者,即由海關逕予剔除不予退稅之辦理原則。說明:二、查本部報經行政院經建會核定之「外銷品所使用之原料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者,不予退稅」,係以每批出口之外銷品(即每張出口報單)為準,亦即每批出口之外銷品所使用之原料,如其可退稅捐單項或部分合計或全部合計占其出口FOB價格1%以下者,即剔除不予退稅。為顧及台北關退稅組之實務審核作業困難及減輕業者之資金負擔,同意從寬照台北關所擬辦理原則辦理。
附件2:海關總稅務司署72年8月23日台部徵第1194號函
有關沖退稅金額與成品出口FOB價格之比較,台北關係以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包括若干張出口報單)為準,即先將每份沖退稅案件申請沖退稅之金額予以合計,再與該案出口成品FOB價格之總計比較,如低於1%,概予剔除不退,如高於1%則准予核退。是故嗣後相同之原料可能於甲案因比率低於1%不能核退,而於乙案則又高於1%仍准核退情事,謹一併陳明。
附件3:財政部關稅總局83年8月2日台總局保第02385號函
主旨:為落實財政部「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者不予退稅」之規定,對組裝出口案件,請切實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8條、第9條規定辦理。說明:一、查72年間財政部為簡化退稅,以(72)台財關第21365、23798號函核示: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者不予退稅,執行迄今,頗著成效。二、近據保稅退稅處案陳:部分廠商為避免其可退稅款低於成品出口FOB價格1%,似有於出口報關時將一項產品報列為兩項之現象。以外銷品COMPUTER CASE WITH POWER SUPPLY(或 COMPUTER CASE ASS’Y)為例,部分出口商分別報列為COMPUTER CASE及POWER SUPPLY
兩項產品,另以中文加註:「甲公司之POWER SUPPLY交由乙公司併同COMPUTER CASE組裝出口」,則出口成品究係一項抑或兩項,易起爭議。為落實前開部令,請切實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8條、第9條規定辦理,即確實審核、查驗出口成品究為一項抑或兩項,並確實審核成品出口FOB價格。至若報單上加註:「兩項(或多項)出口成品組裝出口……等」字樣者,亦將視為一項成品,合併計算其成品出口FOB價格。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